株洲涉港澳居民离婚登记指南
受理部门
株洲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港澳居民身份证;
3、经港澳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并提交结婚证。
登记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登记时间
婚姻登记处全工作日登记,双休日、节假日预约登记。
投诉监督
结婚登记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市区民政局监察室或办公室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