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
一、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起始年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的规定。
缴存起始年月: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的次月(不得补缴起始年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年度株洲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
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
月缴存额: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以元为单位,个位取整。
二、灵活就业人员采用委托银行划扣方式,每月10号(遇节假日顺延)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心将相应的款项计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三、灵活就业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向管理部提交缴存申请;管理部审核通过灵活就业人员提交的缴存申请后,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并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审核不通过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缴存申请。
灵活就业人员与商业银行签订个人划款协议,按照《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约定的缴存方式、划扣款项日期,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申请缓缴、补缴住房公积金,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申请账户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
五、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账户自动封存(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账户启封后,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当月重新计算。
六、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到管理部办理缴存变更手续。
1.个人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动的;
2.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封存业务的;
3.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封存后需要启封继续缴存的。
七、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单位就业,新入职单位统一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新单位为其开户缴纳社保的缴费证明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执行,缴存时间连续计算,原签定的《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自动解除。
八、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