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须向管理中心(含所属管理部,下同)提交基本资料和相关的凭证原件。
一、基本资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
2.职工本人工、农、中、建、交通、邮政储蓄任一银行Ⅰ类借记卡(已办理借记卡关联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免提供)。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或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还需提供婚姻状况及相关证明(签署《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综合授权和承诺书》;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职工提供配偶死亡证明资料)。
二、相关凭证
1.退休:退休证或劳动部门审批的退休审批表,但是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免提供;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3.死亡或宣告死亡:死亡(火化、销户)证明或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申请提取的:配偶继承的,提供结婚证或关系证明;子女或父母继承的,提供关系证明。非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法院判决书、受遗赠公证书等)。提取资金汇入原缴存人已关联的银行账户,或汇入相关法律文书指定的银行账户;
4.出境定居: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门制发的有效低保领取证;
6.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缴存:劳动部门或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1年),且个人账户须封存满1年;
7.购买自住住房:株洲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可凭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申请提取;湖南省范围内株洲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凭不动产权证申请提取。不动产权证能在购房地官方房产信息网站查询到备案;查询不到备案的,通过该套住房已抵押贷款的信用报告、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等予以确认;无法确认的不予办理。直系亲属关系(父母、子女)共同购房的,需提供双方关系证明;
①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首付款20%以上)。
②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纳税申报表。
③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④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⑤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⑥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8.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对建房的真实性,须由管理部派员现场予以核实,确认工程主体建造一层以上方可办理提取;
①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
②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
③湖南省范围内株洲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建房:须在领取不动产权证之后,比照购买现房确认方式办理。
9.大修自住住房:大修是指本栋(套)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结构,如承重墙、预制板、承重梁、大面积屋面结构严重损坏的房屋而非室内装修。须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土建开支凭据,由管理部派员现场予以核实,确认大修工程在建后方可提取;
10.偿还湖南省范围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株洲市行政区域以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①偿还省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本人在管理部服务大厅查询当月的个人信用报告;放贷银行出具的前12期注明贷款本金余额的近期贷款对账单;结清贷款的,另须提供贷款结清证明。
②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前12期贷款对账单;结清贷款的,另须提供贷款结清证明。
11.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除基本资料外无须提供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