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转移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市内转移手续,职工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
(一)职工在市内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三)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转移职工有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补缴所欠金额后方能办理转移手续。
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申请管理部督促单位办理。经管理部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部可依本人申请办理。
转移办理人:
职工原单位
办理地点:
株洲住房公积金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