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均在株洲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为60万元,借款人单独缴存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为40万元。
按缴存余额计算可贷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N倍数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指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异地贷款的指开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的缴存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借款人账户缴存状态非正常的(包括开户不满6个月、连续缴存不满6个月、欠缴3个月以上、封存等),账户余额不能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二)N倍数在15-20之间,经管委会授权后,由管理中心根据中心个贷率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