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均在株洲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为60万元,借款人单独缴存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为40万元。
按还贷能力计算可贷额度
(一)月还款额(含其他债务)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
(二)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收入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认定;
(三)借款人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固定收入只认定银行流水单中明确为“工资”或“代发”的部分;银行流水单未体现“工资”或“代发”的,按工作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认定其月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