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均在株洲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为60万元,借款人单独缴存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为40万元。
按缴存余额计算可贷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N倍数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指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异地贷款的指开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的缴存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借款人账户缴存状态非正常的(包括开户不满6个月、连续缴存不满6个月、欠缴3个月以上、封存等),账户余额不能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二)N倍数在15-20之间,经管委会授权后,由管理中心根据中心个贷率情况确定。
按首付款比例计算可贷额度
(一)第1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及第2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80%;
(二)第2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除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外,家庭名下还有1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50%。
按还贷能力计算可贷额度
(一)月还款额(含其他债务)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
(二)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收入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认定;
(三)借款人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固定收入只认定银行流水单中明确为“工资”或“代发”的部分;银行流水单未体现“工资”或“代发”的,按工作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认定其月收入。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共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核算贷款额度;未明确产权份额的,按均等份额核算贷款额度。
商品房贷款金额须小于或等于房屋总价减去已付款。二手房贷款以税务部门出具的房产交易申报单体现的房屋交易合同金额价和房屋评估价格二者中的较低值认定为房屋总价。属于拆迁户购买住房的最高贷款金额按房屋总价减去拆迁补偿款核定。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购买自建房最高按3000元/㎡计算房屋总价,价值认定低于此标准的按价值认定确定总价。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购买自建房套内建筑面积小于180㎡的按实际面积核算;套内建筑面积超过180㎡的按180㎡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