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予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1.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超过180㎡或属于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的。
2.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含婚前)因2套自住住房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4.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株洲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套数、未结清的异地住房贷款、异地购房或还贷提取公积金记录合并计算)。
5.本套房办理了购房提取的。
6.商转公,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为同一套住房办理了购房提取或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的,结清商业银行贷款超过6个月的。
7.住房公积金连续欠缴3个月(含)以上的。
8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有一方个人征信存在呆账、核销、止付等情况的,信用逾期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12次(含)以上(已结清的个人助学贷款除外)、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单或被管理中心纳入失信黑名单尚未解除的。
9.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个人信用卡、消费贷、经营贷有合计2万元(含)以上未结清款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尚未解除的; 1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划拨土地的。
11.明显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以及不符合贷款政策规定的基售植型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