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申报:
(1)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发生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或
(2)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发放标准:
(1)2022年12月底前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以及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底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申请当月株洲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2020年7月1日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除外)。
(2)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参加失业保险,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和领金期满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申请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