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2010年1月1日(含当日)后,男性年满50周岁或女性年满40周岁跨省就业参保人员,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备注:
简而言之,非广东省户籍人员,2010年1月1日(含当日)后,男性年满50周岁或女性年满40周岁后首次在广东省参保的,将建立临时账户,不能在广东省办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