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之后办理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无雇工的人员,可以申请补贴。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涉及面广,群众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各乡镇、社区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强化管理,严防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广泛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切实保证就业资金真正落实到符合享受条件的对象上。
三、申请人员应对自己的灵活就业情况进行如实申报,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刻取消享受资格。对违反规定进行审核、支付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未在规定时间或滞后提交申请及缴费的,视同自动放弃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
五、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应当由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所在地发放。如:张三在桂林市缴纳社保,灵活就业所在地为恭城县, 则其社保补贴由桂林市发放。
六、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将优先拨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个人缴费年限不足而延迟退休的人员,即女性超过55岁,男性超过60岁的不再享受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