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程序:
1.新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家庭,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与选择货币化补贴的申请对象签订《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额度、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形等内容,自次月起发放补贴。
2.已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选择货币化补贴的家庭。
(1)民政部门收入认定时间未超过12个月且在审验周期内的家庭,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其签订《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协议》,自次月起发放补贴。
(2)民政部门收入认定时间超过12个月的家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其签订《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协议》,自次月起发放补贴。
3.原廉租住房在保家庭及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2.5倍(含)家庭。
(1)对选择货币化补贴的原廉租住房在保家庭,各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其提出的书面申请,按标准重新核定货币化补贴额度,签订《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协议》,自次月起发放补贴。
(2)对选择实物配租且符合配租条件的原廉租住房在保家庭及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2.5倍(含)家庭,各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其提出的书面申请,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享受货币化补贴。
4.已取得《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按照本通知规定程序进行申请认定,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货币化补贴。
发放方式:
1.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应将本辖区符合货币化补贴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表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住房保障卡”,委托银行支付。
2.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每月编制本辖区货币化补贴报表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编制市区货币化补贴报表,报市财政部门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