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
答:从住房公积金互助性角度考虑,结合调整前的贷款额度计算规则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要求,调整后的额度计算规则规定: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人按照“月均账户余额×配贷系数”计算的贷款额度应不超过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如果超过,则按较低值测算贷款额度。
调整后异地贷款与本市贷款额度计算规则有何不同?
答:在常州市缴存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按“月均账户余额×配贷系数”计算,计算出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多个本市缴存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账户余额可合并计算;在异地缴存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按“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6倍”计算,多个异地缴存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账户余额可合并计算。
本市缴存人与异地缴存人共同申请贷款的,按相应规则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再累计计算,累计后可贷额度不超过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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