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注销登记
一、政策规定
1.单位由于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终止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2.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须进行补缴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
3.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前,应按以下要求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完毕:
(1)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2)职工有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3)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手续。
二、申请材料
1.《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二份);
2.单位注销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原件;
3.转入托管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转移申请表》(一式一份)。
三、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提交材料——中心柜面审核并办理。
四、办理场所
单位缴存地所属中心柜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