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医保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统筹区内住院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1)年度内第一次住院
一类收费标准医院为1500元
二类收费标准医院为700元
三类收费标准医院为500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
(2)年度内第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按上述同类别医院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
(3)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自负起付标准累计金额超过3000元以上的,不再由个人负担。
(4)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未超出所住医院参保人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分段费用结算。
异地住院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一类收费标准医院为1500元
二类收费标准医院为700元
三类收费标准医院为500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
其中,办理了职工医保异地安置手续的退休人员,以及参保单位为其成建制驻外地工作的在职职工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其住院起付标准按参保地相关政策执行。
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分段自负比例
(1)基本医疗保险第一费用段为起付标准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费用
一类收费标准医院为14%
二类收费标准医院为12%
三类收费标准医院为1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8%
基本医疗保险第二费用段为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费用
一类收费标准医院为9%
二类收费标准医院为8%
三类收费标准医院为7%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5%
参保退休人员按以上个人自负比例的70%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剩余比例部分。
(2)10万元以上40万(含40万元)以下大病医疗互助费用段
参保人员个人自负比例为6%
由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94%
超出40万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参保居民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同时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补偿。
补偿标准如下
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定为1.8万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计生特扶人员、1-2级残疾人员起付线降低50%)。
对参保居民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分四段累计补偿:
3万元(含)以内部分报销55%,
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含)部分报销65%,
8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含)部分报销75%,
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
(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计生特扶人员、1-2级残疾人员报销比例每段提高5%)。
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