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
申请条件
1.主借款人经民政局、总工会上年度认定为享受常州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职工或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待遇的家庭成员;
2.贷款购买房屋属普通自住住房(按照本市目前标准,住房面积不超过144平米且容积率在1.0以上)。
贴息额度
贷款贴息额度按该笔贷款在上一年度(1-12月份)实际已支付的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计算,且单笔贷款的贴息额度最高每年不超过6000元。享受常州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职工待遇的贷款职工家庭,贴息比例为100%;
享受常州市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待遇的贷款职工家庭,贴息比例为80%。因贷款逾期偿还产生的逾期利息不计入贴息范围。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由该笔贷款的主借款人作为申请人,在贴息申报期内到中心提出贴息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中心当场受理。
2.中心初审。中心受理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贴息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由中心通知申请人。
3.联合审查。中心会同民政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信息作联合审查,审查未通过的,由中心通知申请人。
4.社会公示。中心将联合审查通过的拟贴息对象名单在当地新闻媒体、中心网站公示十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实情况并予以相应处理。
5.发放资金。对公示通过的贴息对象,三季度中心将贴息资金划入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贷银行账户内。
注意事项
1.贴息采取年度审核,动态管理,能进能出。中心在每年贴息申报期内的工作日受理上一年度的贴息申报。
2.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当手段骗取贴息的,一经查实,中心责令其限期退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以后年度贴息资格和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同时将其失信记录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申请材料
1.身份证件
申请人提供原件1份
2.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
(1)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户口簿;
(2)申请人未婚的,提供本人户口簿;
(3)申请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户口簿原件1份
3.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原件1份
申请人上年度常州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职工或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成员的证明,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救助证》、《特困职工证》以及街道、民政等部门的其它书面证明等
4.还贷账户
借款人银行卡或活期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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