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
a 提取人的身份证;
b 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c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民政部门签发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d 特困职工提供市总工会签发有效的《特困职工证》
e 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同户户籍证明)
2. 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
a 提取人的身份证;
b 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c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1年以内的病历证明或出院小结;
d 医疗费用发票(5000元以上)
注:a职工本人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以下重大疾病之一的方可提取: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b非提取人患病的,提取人还须提供与患者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户籍证明)。
c夫妻双方可共同提取,每年仅限提取一次,只能提取帐户内十元以上的余额。
3. 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并离开本市
a提取人的身份证;
b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c《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或《人事调令》;
d提取人身份证上住址为本市范围内的,还需提供非本市户籍的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明。
注:武进、金坛、溧阳属本市范围
4. 出境定居
a 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b职工境外长期居住护照或出境定居签证
5. 失业且临近退休年龄
a 提取人的身份证;
b 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c《就业登记证》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
6. 退休、退职
a 提取人的身份证;
b 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c 属退休提取的提供退休证或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复的《同意退休审批表》d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的,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7. 死亡
a 办理人身份证;
b 办理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户籍证明)或受遗赠证明;
c 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d 职工死亡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死亡注销证明或医疗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其他能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
8.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1)缴存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2)结婚证或户口簿(只适用于产权人配偶提取);(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原件;(4)各辖市区出具的报建批复文件;(5)加装电梯费用分摊比例的协议(或资金分摊表等明确提取缴存者分摊的加装电梯费用材料);(6)电梯使用登记证书;(7)缴存者名下一类银行借记卡。
注:自电梯使用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产权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
电梯总费用中个人分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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