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指南
一、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跨省转出,转出地区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转入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区经办机构暂时将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留存,待达到转移条件时再办理转移手续。留存期间个人账户储存额应按规定计息。
3、参保人员跨省转入的,区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新参保登记手续,确认个人账户基金实际到账后,应及时为转入人员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4、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区、县(市)转移,只在信息系统内转移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发生转移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
5、参保人员在区内转移,按信息修改处理程序变更户籍地和居住地。
二、办理材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办理材料
1、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
3、《转入申请表》和《转移介绍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办理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转移接收函
三、办理流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办理流程
(一)市内转入
1、提交所需材料,乡镇(街道)公共服务站经办人员审查汇总审查办理;
2、区、县(市)经办机构个人账户处理岗位办理转入;
3、区、县(市)经办机构征缴岗位复合转入;
4、区、县(市)经办机构资料存档岗位归档备案。
(二)跨市转入
1、提交所需资料,个人账户岗位审查办理;
2、财务基金收付岗位复核转移信息;
3、资料存档岗位归档备案。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办理流程
(一)市内转出
1、提交所需材料,乡镇(街道)公共服务站经办人员审查汇总审查办理;
2、区、县(市)经办机构个人账户处理岗位办理转入;
3、区、县(市)经办机构征缴岗位复合转入;
4、区、县(市)经办机构资料存档岗位归档备案。
(二)跨市转出
1、提交所需资料,个人账户岗位审查办理;
2、财务基金收付岗位复核转移信息;
3、资料存档岗位归档备案。
四、办理地址
五、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条件者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