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
是指在本市范围以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者,提取其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偿还其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对象为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时在本市无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
(二)提取额度
1.每年申请提取一次用于偿还贷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时的上一个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12倍。
2.提前部分还贷申请提取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部分还贷金额。
3.贷款还清后申请提取的,提取金额为贷款还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不动产证》复印件(现房须提供)或购房合同(期房须提供)原件、《借款合同》原件、近一年还贷明细原件;
3.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还需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4.提前部分还贷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或银行)出具的部分还贷凭证原件;
5.贷款还清后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凭证原件。
(四)友情提醒
1.申请人可至我市公积金中心任一业务受理点办理提取。
2.在2016年5月1日前已还清贷款的,不得申请办理。
3.如由配偶代办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密码为初始密码的,可不更改初始密码,但需提供能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密码为初始密码的,需先由缴存者本人更改密码后再委托他人代办,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4.有还贷提取记录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将按照“月均账户余额×10”的方式计算且不超过贷款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
住房公积金咨询电话: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