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待遇标准
1.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待遇支付终身。
2.人员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息)÷139]。
3.人员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补缴年限)。
4.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5.湖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3元。
二、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从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①参保人员年满60 周岁
②累计缴费满15年(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三、丧葬补助
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县市区,参保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可领取丧葬补助金。目前湖南省共有32个县市区建立了丧葬补助制度。
四、资格认证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开展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经办机构将暂停其养老保险待遇,待资格认证审核合格后再按程序补发和续发待遇。对多领、冒领的养老金由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拒不退还或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