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

地方特产2022-09-16 19:26:50智慧百科

株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

  一、关系转移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的可以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省内转移。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

  跨省转移。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制度衔接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居保转职保。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职保转居保。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I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本文标签: 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  城镇职工  年限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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