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登记
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湖南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所需资料:
1、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户口薄,验原件收复印件。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时限:
即时
办事地点:
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点击查看人社局)
二、保费缴纳
缴费标准
湖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统一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
缴费补贴
①政府对参保人员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年缴纳100元、200元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30元;年缴纳300元、400元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40元;年缴纳500元及以上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60元。因故中断缴费的,允许补缴,但不享受缴费补贴。
②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代其缴纳全部或部分每年最低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集体补助
①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
②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缴费方式
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可以一次或多次缴纳当年度保费,但缴费总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①参保人员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在指定银行的省内任意网点缴纳保费。
②参保人员可以与银行、经办机构签订《代扣代缴协议书》,由银行代扣代缴保费。
③部分县市区的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手机银行和“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缴纳保费。
三、享受待遇待遇标准
1.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待遇支付终身。
2.人员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息)÷139]。
3.人员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补缴年限)。
4.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5.湖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3元。
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从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①参保人员年满60 周岁
②累计缴费满15年(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丧葬补助
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县市区,参保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可领取丧葬补助金。目前湖南省共有32个县市区建立了丧葬补助制度。
资格认证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开展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经办机构将暂停其养老保险待遇,待资格认证审核合格后再按程序补发和续发待遇。对多领、冒领的养老金由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拒不退还或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系转移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的可以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省内转移。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
跨省转移。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五、制度衔接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居保转职保。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职保转居保。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I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