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材料
1、孕妇社会保障卡原件或身份证原件
2、生育证(准生证)原件
3、孕产妇保健手册病历本原件
二、办理条件
参保女职工正常连续缴费(不含补缴、不能中断)满10个月后生育的可以办理。符合条件的参保怀孕女职工在市内定点医院进行产前检查时可以直接在医院办理生育待遇登记备案手续。
三、办理时间
怀孕20周后至生产前
四、办理流程
本地生育:参保女职工怀孕20周后至生产前办理,由本人持以上资料到选定的市内定点医院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登记备案手续,市内定点医院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登记备案手续后留存《生育证》(准生证)复印件一份备查。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分娩医疗费用直接在选定的定点医院减免。参保人选定的定点医院中途不得随意变更。
五、办理地点
本地生育:职工医保参保人含灵活就业参保人直接到市内定点医院办理。
市医保处生育科:0731-28681657 28681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