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
株洲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二、办理地点
株洲市天元区神龙大道399号株洲市民中心一楼C区1115、1116号窗口
三、审核对象
株洲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申请条件
(一)失业人员备案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15个工作日内报经办机构备案。
参保单位应填写《失业人员申领资格初审表》、提交失业人员档案、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况证明、及其他经办机构所需资料。
(二)失业人员申领资格初审
初审内容包括:①参保单位及个人是否足额缴费满一年;②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③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是否准确;④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认定;⑤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三)待遇审核环节
待遇初审:中心工作人员在《失业人员申领资格初审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核定累计缴费时间,将初审结果反馈参保单位,开出《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交由参保单位转交失业人员,同时将业务资料归档。
待遇复审: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登记手续。
五、办理材料
失业人员需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及复印件;
3、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站(中心)开出的《就业与失业证》或办理《就业与失业证》的证明;
4、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开出的求职登记证明;
5、本人一寸免冠近照;
6、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待遇审核环节在《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与期限,并将业务资料归档。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发给《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六、办事程序和时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15个工作日内报经办机构备案。
待遇审核环节:应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申领资格初审,自受理申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申领资格的复审。
七、联系电话
0731-28681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