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发放时间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
领取地址
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停止领取
1.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①重新就业的;
②应征服兵役的;
③移居境外的;
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⑤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