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距道路右侧边缘线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应戴安全头盔;
(二)与相邻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行经人行道或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三)不得在机动车之间穿插通行、逆向行驶;
(四)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
(五)不得驾驶擅自安装、改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
(六)不得驾驶制动器失灵或者安全设施不全的非机动车;
(七)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八)时速不超过十五公里;
(九)酒后不得驾驶安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
(十)不得安装棚架、边斗等附加装置或者使用伞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