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就是医疗保险)设置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200元;
2.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500元;
3.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1000元。
4.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1500元为限额。
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的10%左右确定,且不低于1500元。
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80%;
2.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
3.参保居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不低于50%。
急诊住院报销
1.因突发疾病急诊抢救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
2.急诊抢救死亡的,对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报销最高额度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
异地住院报销
1.参保居民应当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备案后,因外出务工、长期在外地居住、转省外医疗机构治疗等特殊情形在异地就医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可比照统筹地区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关标准予以报销。
2.未按照分级诊疗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危急重症患者抢救除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相应降低15个百分点。
3.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支付(危急重症患者抢救除外)。
4.因危急重症抢救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入院治疗的,应当在入院治疗3个工作日内报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备案,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可比照统筹地区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标准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