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所患特殊病种病情诊断必须符合纳入标准才能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冠心病纳入标准如下:
1、有明确的冠心病病史和反复胸闷、心前区不适、心绞痛发作等典型的临床表现;
2、冠状动脉造影显示有冠脉狭窄;
3、还至少具备以下其中一项:
①有近半年内心功能Ⅲ级以上的住院病历资料,有近半年内心电图和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有明显的左心室扩大;
②有急性或亚急性心肌梗塞病史,住院治疗后好转且出院后需连续门诊治疗;
③有严重心律失常(如快慢综合症、多发多源性室性早搏、室性心动过速、三度房室传导阻滞);
④不稳定型心绞痛者近半年内反复发作,并有心电图异常;
⑤放置支架、起搏器等内置材料的
相关规定
1.超过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超出特殊病种治疗范围等情形发生的不合理费用,不得纳入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2.各统筹地区根据特殊病种患者医疗消费水平和门诊医疗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本统筹地区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经鉴定诊断,参保人员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殊病种,可以适当提高定额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