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19〕11号)精神,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用人单位(含原费率过渡试点企业、国有农垦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16%,职工(雇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
二、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用人单位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国有农垦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统一由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调整到60%。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0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