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投靠
与本市居民结婚后需投靠共同生活,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其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为其直系亲属所有的,也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二、子女投靠
未婚(离婚)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父母双亡的成年子女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申请投靠。
三、年老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条件:
城镇地区已退休(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和农村地区已满50周岁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
80周岁以上老人自愿投靠成年子女的,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
原户籍系本市居民,因国家建设需要工作调动、下放农村、支援边疆、支援三线建设到外地工作的退休人员,申请回原籍落户的,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城镇地区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