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相关职工需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享受减免政策的视同缴纳)。
(二)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以就业管理部门登记信息为准。
(三)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也可参照社保缴费减免政策中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单位社保缴费的信息确定。
(四)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认定条件是2020年7月1日后企业月营业收入较2019年度同比下降50%及以上。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补贴的月份均应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五)参加青年以工代训计划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应与企业营业执照登记项目或许可证经营范围相关,且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技能类职业或我市补贴目录中职业。
(六)同一企业只可申请一次以工代训补贴,同一职工只可在本企业参加一次以工代训,疫情期间已开展以工代训的重要医疗物资企业不计入本次统计范围。
(七)以工代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3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统计范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二、申办流程
(一)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局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
1.《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表》及职工花名册。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基本银行账号。
(二)审核发放。区人社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拨付以工代训补贴。
各区可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对申报流程和材料进一步细化完善。
三、补贴标准
(一)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中小微企业吸纳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3个月,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三)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复工后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3个月,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四)青年以工代训计划。
支持本市各类企业组织参保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青年职工开展以工代训,对参加《天津市2019—2020年度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机械、电子、航空等制造业行业职业的以工代训,按照每人8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以工代训补贴;对《目录》内制造业行业以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技能类职业,按照每人5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以工代训补贴。受理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