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注: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办理材料】
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注:
1、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2、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外市居民无需提供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