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地方特产2022-09-16 22:50:23智慧百科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18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本市范围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符合新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且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上牌,纳入非机动车范畴管理。登记时大力推行“带牌销售”方式,便于群众办理。

  三、对在用的既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也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违标车”)核发临时通行号牌,并设置二年过渡期,过渡期届满后,临时通行号牌自动失效。

  四、核发电动自行车和“违标车”临时通行号牌工作由市及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办理“违标车”的期限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三个月内。办理网点地址详见附表。

  五、对共享电动自行车、本通告发布之后购买、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予核发临时通行号牌。2014年已核发临时通行号牌的“违标车”(原称为超标电动车)不再重复发放。

  六、申请电动自行车或“违标车”临时通行号牌实行实名制,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成年人只能实名申请注册登记一辆电动自行车或临时登记一辆“违标车”,申请时应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销售发票等来历证明及复印件;

  (二)车辆合格证;

  (三)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

  七、2021年7月15日起,未取得临时通行号牌或临时通行号牌失效后的“违标车”,禁止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电动自行车或“违标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交警部门将加大整治力度,对违反规定的驾驶人依法予以查处。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7日

本文标签: 电动自行车  号牌  驾驶人  通告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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