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要求其协助劝导交通一小时或者观看交通安全视频录像两小时。
| 其他违规行为
1、驾驶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二百元罚款。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三次以上行为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
2、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三百元罚款。
| 安全驾驶须知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距道路右侧边缘线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并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电动自行车应戴安全头盔;
2、与相邻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行经人行道或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3、不得在机动车之间穿插通行、逆向行驶;
4、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
5、不得驾驶擅自安装、改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
6、不得驾驶制动器失灵或者安全设施不全的非机动车;
7、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8、时速不超过十五公里;
9、酒后不得驾驶安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
10、不得安装棚架、边斗等附加装置或者使用伞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