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养老保险冒领处罚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四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确定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湘高发(2012)3号)"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千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第(四)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将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清缴范围内的当事人及家(亲)属、所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办理相关手续并退回冒领、多领、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将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罚。对不及时申报,隐瞒事实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将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予以联合惩戒,并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望广大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及家(亲)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尽快自觉、主动足额退回违法违规领取骗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法违规领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