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条件:
哈市未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龄前儿童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时间:
在校生每年9月由学校统一办理;
缴费标准:
2013年起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10元,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助280元;低保家庭或重度残疾学生儿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保险待遇期:
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参保学生儿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特殊疾病门诊和普通疾病门诊医疗待遇,参保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
门诊报销:
哈市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一个待遇年度内在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医疗时,发生200元(含200元)以内符合支付范围的药费及诊疗项目费,统筹基金支付50%。参保学生儿童须持本人医保卡,就近在哈市确定的门诊统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选择一所就诊,首次就诊医院即为本人年度内定点医院,一个自然年内不得变更。需要重新选定定点医院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持医保卡到其他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院重新选择,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的应在原定点医院就医。
定点医院报销:
哈市已将哈市儿童医院正式纳入学生儿童普通门诊定点医院,在儿童医院门诊就诊发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支付范围的200元以内(含200元)的药费及诊疗项目费,统筹基金将支付50%,包括胸透、便常规等项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学生儿童首就诊的医院不是儿童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将不可报销,需要变更的要在规定时间重新选择确定定点。
报销比例:
参保学生儿童须持本人医保卡到哈市医保定点医院刷卡办理住院手续,在哈医大一院、医大二院、医大四院和黑龙江省医院住院就医,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降低三个百分点;一个待遇期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多次住院的执行第2次住院起付标准;异地转诊和非定点急诊住院,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比例相应提高20%。参保居民连续缴费三年以上的,自第三年起,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