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1年8月1日起
嘉兴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嘉兴上调最低工资啦!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 号)精神,结合嘉兴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嘉兴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从2017年12月1日起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规定,结合嘉兴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嘉兴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6.5元。
从2015年11月1日起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的文件精神,结合嘉兴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市政府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照省政府所确定四个档次中的第二档调整嘉兴市最低工资标准,将嘉兴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从1470元调整至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12元调整至15.2元,增长幅度分别达12.9%和26.7%。
从2011年4月1日起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1〕16号)规定,结合嘉兴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将嘉兴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1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