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年4月29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嘉兴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政策解读
如何进一步严格商品住房限购管理?
答:本《通知》明确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暂停向在全市范围内拥有3套及以上住房(拆迁安置房除外)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市区范围内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即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嘉兴全市范围内已拥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在市区范围内限购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新建商品住房以购买者完成《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已签订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且能够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除外;二手住房以办理房屋交易网签手续时签订的《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属于限购情形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为与嘉兴市原限购、限售等调控政策有效接轨,该限购要求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住房套数、居民家庭认定等按原认定方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