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保障形式分为两种
实物配租保障形式
1.第一类保障家庭,经民政局、总工会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为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或认定为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家庭之一且无自有住房的当湖街道、钟埭街道、曹桥街道的保障家庭,可享受公租房房源轮候期内实物配租。
公租房实物配租采用“先申请,先选房”的方法来确定公租房房源安排的先后顺序,对于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军烈属、获得“见义勇为”称号、残疾证二级(含)以上的,给予优先选房。
2.第四类保障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享受公租房(人才公寓)轮候期内实物配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
(1)符合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
(2)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房改房政策的。
(3)经审核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
4.对于承租公租房并缴纳差异化或市场化租金的家庭,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享受租金减免:
(1)对享有优抚待遇的军烈属、获得“见义勇为”称号或残疾证二级(含)以上,凭相关证明材料,可享受租金70%减免。
(2)承租家庭成员因特殊病种(以市医疗保险规定为准)造成生活困难的,凭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证明,可享受租金50%减免。
(3)年满60周岁以上且无子女的承租家庭,凭家庭身份信息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开具的相关证明资料,可享受租金50%减免。
租赁补贴保障形式
除可享受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外,其余保障家庭实行租赁补贴的保障形式。各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租赁补贴的保障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