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对象和期限
(一)见习对象
不在单位参保状态,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青年(港澳台青年)可以申报成为就业见习人员:
A类: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B类:离毕业时间不足六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C类:18-24周岁本市登记失业青年,其中2019-2021年可放宽至16-24周岁。
(二)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其中2019-2021年可放宽至3-12个月。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