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按照“异地采集受理、原籍审核签发、统一制作发放”的业务流程和省厅印发的《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办理。
申领材料
1.已满16周岁的,凭本人的居民户口簿申领。
2.未满16周岁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陪同,凭居民户口簿代为申领;其中,居民户口簿无法体现监护关系的,还需提供注明监护关系的材料,通过系统查询和政务信息共享可以查明监护关系的,不再要求提供。
不予异地受理的情形
1.提供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不一致的
2.户口疑似虚假、重复登记的
3.有其他不宜异地受理的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