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优抚对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
1.信息表。
《其他优抚对象基础电子档案信息表》纸质版1份,由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发放。
2.证件类。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
(4)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地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在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3.照片类。
委托他人代办的和自愿提供照片的,须提供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规格为352像素(宽)*440像素(高),JPEG格式,分辨率300dpi,大小为20k~50k)。
注: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如果是监护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及监护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