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湾里2022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申报及年审指南
一、奖励对象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是指根据夫妻各自年龄、户籍等情况,一方符合条件一方享受奖励,双方符合条件双方均可享受奖励。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只要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均纳入我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
2.具有本省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指户口登记地址在本省行政区内、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主要包括:
(1)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离退休后已移交社区的人员。
(3)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
(4)户口迁出我省但仍在我省领取养老金的以上三类人员。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仅城镇居民一方可申请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原享受农村奖励扶助待遇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转为城镇居民后,从停止享受原待遇的下一年度起,可以转为申请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人员。
指夫妻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合法生育或收养过一个子女的,或合法生育或收养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享受奖励。
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按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合并计算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再婚夫妻一方符合奖励条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也可纳入奖励。
由于婚姻变动形成单亲家庭的,只计算其本人子女数。
(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年龄的确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如有异议,以组织人事部门核准的出生日期为准。
属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享受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即可在该年申请奖励。
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奖励标准及奖励情形
从2016年1月1日起,属于奖励对象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直至亡故,奖励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2016年1月1日之后亡故的,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奖励扶助待遇。
三、申请程序
本人申请。可在符合奖励年龄的当年1月至3月期间,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向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以及填写《个人诚信承诺书》一式两份。
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遗失或未及时办证的,由本人作出承诺后申请。
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并领取奖励金。
如申请人为外省迁入本省的城镇居民,须提供原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从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情况证明。
四、年审程序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实行年审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确认的奖励对象,由单位负责年审,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将《 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表》和《 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人员退出表》电子版报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由社区居委会、街道(乡、镇)逐级负责年审,由街道(乡、镇)于每年的3月31日将《 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表》和《 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退出名册》(见附表5--2)电子版报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五、奖励对象的退出
享受奖励后因下列情况发生,奖励对象应退出:
1.增加子女(包括生育、收养导致子女增加);
2.死亡;
3.发生其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情形。
六、申报及年审截止时间
即日起——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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