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
符合补贴条件任一项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补贴条件
(一)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
(二)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协议)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
〔注:1.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2.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到基层就业补贴政策。
3.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4.到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范围按《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参考目录》(见附件)执行。
5.到基层就业属已纳入财政供养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不能享受本补贴。
6.同一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和到基层就业补贴可同时享受。
7.汕人社发〔2015〕7号“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不再实施,已享受过该项补贴的,不得申请本项补贴。
8.本补贴有申报时间要求(详见办理流程),符合条件者应及时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