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登记申请条件
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30天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包括办证中心等,下同)申报出生登记。
二、申请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申报户的居民户口簿;
3.申报人居民身份证。
三、其他事项
父母双方不在同一户的,还应当提供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及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复印件或者非婚生证明;超过30天后申报的,还应提交未按时申报出生登记的情况说明,超过1年后申报出生登记的,申报出生登记的情况说明须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