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偿不等于创业者无需偿还贷款。
杭人社发〔2016〕261号第十七条明文规定:发生风险的贷款经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仍应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担保基金、受托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追偿的,可按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
简单来说,因创业失败暂无法还清贷款,由财政(10万以下、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一类贷款)或经办银行、受托担保机构、财政三方按比例(50万以下、受托担保机构担保的一类贷款)代偿,由经办银行继续追偿。借款人的逾期未还记录将被录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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