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部分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处罚条款:
1、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闯红灯(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于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3、逆向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于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4、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5、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6、已登记电动自行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违反了《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依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以警告或三十元罚款;
7、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号牌的:违反了《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依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以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8、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号牌的:违反了《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依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以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9、扣留车辆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