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审核
一、受理条件
保障对象承租其他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或者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二、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提交方式 | 材料形式 | 来源渠道 |
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现场提交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三、办理地点
常宁市新村路60号住房保障服务中心(A101室)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四、办理流程
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审核标准 |
受理 | 2个小时 |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湘建保〔2016〕209号)”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实施机构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各类园区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制。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税务、住房公积金、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 |
审核 | 2个小时 |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湘建保〔2016〕209号)”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实施机构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各类园区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制。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税务、住房公积金、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 |
办结 | 4个小时 | 《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湘建保〔2016〕209号)”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实施机构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各类园区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制。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税务、住房公积金、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 |
五、收费标准
此项不收费
六、 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