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态调整国内来浙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冬春季疫情防控工作,因时制宜织牢精密智控网,我省于1月21日规定,对国内高风险地区以及暴发较多病例、由当地实行全域封闭管理的中风险地区,经综合评估,可对其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来浙返浙人员实行“14+7”健康管理措施。即先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健康观察,第1天和第14天分别进行一次核酸检测;14天期满核酸检测阴性者,继续实施7天日常健康监测,期满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对出现散发病例或局部聚集性疫情的国内中风险地区,经综合评估,可对其所在县(市、区)或乡镇(街道)来浙返浙人员实行“7+7”健康管理措施。即先实施7天居家健康观察,第1天和第7天分别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对居家健康观察期满核酸检测阴性者,继续实施7天日常健康监测,期满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基于国内疫情形势综合研判,按照精密智控机制要求,我省对目前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河北省石家庄市、邢台南宫市和黑龙江省绥化市、吉林省通化市、北京市大兴区来浙返浙人员实行“14+7”健康管理措施。其中,为乘坐客运航班短时间途径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的人员不在此列。对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邢台市隆尧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大庆市龙凤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二道区和公主岭市、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赵全营镇和上海市黄浦区外滩街道来浙返浙人员实行“7+7”健康管理措施。
二、加强农村地区返乡人员日常健康监测。
随着冬季到来,我国多地出现疫情反弹,明显暴露出农村地区防控存在薄弱环节。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总体部署,除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返乡人员按规定纳入“14+7”或“7+7”健康管理外,我省将对春节春运期间农村地区跨省份返乡人员,以及省内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口岸直接接触进口货物从业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交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返乡的,核验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包含相关信息的“健康码”绿码。对无法提供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信息的返乡人员,应立即引导到综合服务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指定场所接受核酸检测。
对上述核酸检测阴性的返乡人员实施14天日常健康监测,期间非必要不外出、不聚集;必须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并在返乡后第7天和第14天分别进行一次核酸检测。返乡不满14天的,以实际返乡时间落实日常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要求。为因地制宜做好工作,农村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着力加强对返乡人员的配套服务。针对农村地区返乡人员健康管理的实施时间为1月28日至3月8日。
三、健全进口冷链食品闭环管理。
进口冷链食品是外防输入的重点领域。我省以集中监管仓为依托,积极探索“全受控、无遗漏”闭环管理机制。围绕没有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和冷链食品溯源码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要求,从2020年12月25日起在全省范围重点对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企业、农贸(批)市场、大型商超、餐饮单位、大中型冷库等开展“四个不得”专项整治,共检查生产经营单位6.2万家次,发现问题2592个,立案查处案件207起。
鉴于在浙储存、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大部分来自省外,我省统筹设置省际检查站,对入浙冷链运输车辆实行全天候检查。对随附证明齐全或者通过“浙冷链”系统申报企业、货物、运输、联系人等信息并预约集中监管仓的,在查验后立即放行承运车辆;对随附证明不全且未通过“浙冷链”系统申报的,须现场在“浙冷链”系统登记相关信息并预约集中监管仓后放行;对过境的进口冷链食品承运车辆,也将通过“浙冷链”系统现场登记相关信息后放行。对未按闭环管理要求将承运的进口冷链食品运抵集中监管仓的车辆,一经发现将纳入重点管控名单。
四、进一步筑牢海港口岸疫情防控屏障。
根据海港疫情防控需要,我省先后制订船员健康申报、疫情研判、界面防控、救助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指引,建立船舶进港、船员换班、外轮疫情等常态化检测调度机制,在全国率先推出国际航行船舶“健康码”和外轮专用“登轮码”。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在浙换班达3.3万人次,我省累计处置44起外轮涉疫事件、救治138名染疫船员,紧急救助700多名非疫伤病国际船员,数量均居全国前列。由于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全省海港未出现境外输入性感染。
为防范进口冷链食品在海港口岸病毒传播风险,我省制订专项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引,明确属地及涉港各部门主体责任,细化船舶靠港、码头装卸、港内堆存、转运出港、开箱查验等各环节防控要求,确保全链条闭环管控。2020年全省通过海港进口冷藏箱5.4万箱,接卸散装冷冻鱼货100多万吨,至今未因海港疫情防控出现冷藏箱滞港积压情况,未出现相关“物传人”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