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公租房信息变更要求
一、申请人信息变动
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财产、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应当自改变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社区如实提交书面材料,所在社区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认定上报。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相关情况发生变动时,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单位所在社区申请变更。
二、审核管理
县住建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保障对象的相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经审核,对不再符合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符合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的保障对象,已实物配租的,经本人申请,准予续租,按照非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已享受租赁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取消其保障资格,已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不得超过6个月,腾退期间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拒不腾退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